*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安徽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已经1995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类企业与其职工之间发生的符合
《条例》第
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和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
第五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职工一方人数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