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1996]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浙政[1995]14号)精神,结合宁波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执行两个条例和浙政[1995]14号文件的各项规定。耕地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层层
签订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实行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从今年开始,要组织土地、农业等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根据责任书的内容每年进行严格考核。对保护耕地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耕地保护指标和开发复垦耕地任务的,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要承担领导责任;对超计划用地,造成耕地面积锐减或成片耕地抛荒、乱占滥用耕地严重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的法律责任。
为使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起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机构,配备好工作班子,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划定、调整和管理等日常工作抓起来。土地、农业、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水利、环保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与调整工作
各地应根据上一级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和建设留用地控制指标,以及本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调整实施办法》和《宁波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调整工作要点》的规定,于1996年6月底前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调整工作,并于1996年底前完成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