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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符合《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符合的要限期完善。要建立公开、公正的财务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公司要制定向股东或社会定期公布企业财务状况的实施办法,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审计验证。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同时报市体改委。
  (八)整体改组设立的公司,其原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应进行分离,原则上不进入公司的资本。分离后的非经营性资产属原投资者所有。公司可受委托代管这部分资产,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九)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规定限期内向市证券登记中心办理股权托管。
  三、重新登记的有关事项
  (一)公司申请重新登记,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重新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的修订稿和公司股东大会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
  3.验资报告或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资产负债表;
  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5.公司董事会出具的自查报告;
  6.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到发起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方面变动的,需提交原审批机关的审核意见。
  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两类公司经规范达到规定条件的,不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登记,可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
  (三)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原股份有限公司,除应提交公司董事长签署的重新登记申请书外,免予提交其他申请文件。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公司或公司经营范围中应有前置审批项目的,公司在设立登记时已提交审批文件的,不再重新办理审批;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审批文件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或者《公司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设置了新的前置审批项目,公司尚未办理审批的,在重新登记前应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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