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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两类公司必须在1996年12月31日前的期限内达到规定条件,凡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两类公司不得重新登记,应依法变更登记为其他类型的企业,其名称不得再含有“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字样。
  二、规范的内容
  (一)两类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应符合法定人数。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可不再增补;原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要求,发起人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境外的投资者。
  (二)两类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并为实收资本。公司应以上年末资产负债表为准进行验资。两类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出资未到位或到位后又抽回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足。注册资本登记不实的,在核实公司实收资本后,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的,不得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存续。对于已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批准的股本总额未募集到位的,未募足的部分不得再募集,按实际到位股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除外)重新登记。
  (三)凡有国有资产入股的两类公司,其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折股方案、股权设置、资产处置、国有股持股单位等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的须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确定折股方案等工作,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重新办理上述内容的确认手续,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四)两类公司中有内部职工股的,可创造条件,并报同级体改部门批准可进行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试点。
  (五)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公司董事、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监事、监事会召集人及经理任职条件和产生程序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数要求。
  2.公司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依法聘任和解聘。
  3.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应按公司章程建立工作细则,并分别建立会议记录制度。有条件的公司可设立董事会办事机构(或聘请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六)要按照《公司法》要求,重新修订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改及应载明的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定限期内修改完善。没有章程的必须依法制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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