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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原有有限
 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政发[1996]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和省政府《关于规范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5]230号),做好我市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类公司)的规范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的范围和要求
  (一)凡1994年6月30日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施行前登记注册的两类公司,都必须依《公司法》进行规范并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具体包括:
  1.按《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注册的公司,以及名称中不含“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字样,但其经济性质登记为“股份制”的企业(不含股份合作制企业)。
  2.依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两类公司。
  3.两类公司投资设立的名称中不含“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字样的全资子公司。
  4.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下发执行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的两类公司,其规范工作的实施办法,由市工商局、外经贸委研究后提出具体意见,另行通知。
  除此以外的其他公司,不属于此次规范的范围。
  (二)凡属规范范围内的公司都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进行自查,由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定规范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在此基础上,写出自查报告(内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两类公司经规范,已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可持相关材料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原股份有限公司,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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