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1996年房地产开发计划》的通知
(甬政发[1996]80号)
鄞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1996年房地产开发计划》已经市城市规划、开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
1996年房地产开发计划
一、1995年以前房地产开发地块出让基本情况
1994年以前我市市区已出让地块4平方公里多,按平均容积率2计算,实际可开发面积为800多万平方米。1995年,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开发地块50幅,除其中3幅停车场项目不受计划总量控制外,其余47幅地块面积为127.52公顷,这样1995年以前实际已推出地块为5平方公里多。可开发面积为1000多万平方米。
近两年,市区每年实际竣工面积约110万平方米左右,因此,至1995年末,已出让土地尚有4平方多公里可开发或待开发,实际可开发面积800多万平方米。
二、1996年房地产开发地块推出原则
(一)继续实行总量控制。为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除1995年计划中未推出地块继续结转计划外,今年着重增加了便于推出的地块数量。1996年度市区房地产开发可推出地块总量为198.2公顷,另拟定年度备用计划地块10公顷,视地块推出情况调整备用。1996年实际推出地块的总量控制在100公顷内。
(二)以旧城改造为主,控制新区开发规模。旧城部分主要集中在中山路CBD地块、灵桥路、人民路和北郊路沿线等地块。采取统一规划、成片改造的方式进行建设,同时兼顾拾遗补缺、调整完善和低洼地区改造。
(三)保证地块开发与基础设施、公建设施配套的同步实施。年度推出地块应以基础设施、公建设施配套能否同步实施为前提,同时考虑地块出让的经济效益。各有关部门在具体地块出让前,应对配套设施建设、出让价格进行测算,以保证各项经费的平衡。
(四)对城区旧厂“腾笼换业”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地块,除计划文本已单独立项外,其余实行总量控制。市工业企业搬迁领导小组应根据搬迁计划和旧厂本身的实际情况,结合旧城改造的要求,按照统一规划、成片改造的原则,制订各个地块切实可行的开发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