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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境外企业审批和考核试行办法

  (二)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委负责转报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转报国家外经贸部审批。
  (三)凡在敏感地区或尚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举办企业,不论投资金额大小,一律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转报国家外经贸部审批。
  (四)到原苏联各国、东欧国家及朝鲜、蒙古、越南、老挝等周边国家举办企业,含有现汇投资的仍按上述规定报批。以实物投资的,由投资单位在对外合同生效10天内填写《到苏联、东欧等周边国家开办企业(以实物投资)通知单》,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报市外经贸委、市计委、市外事办、宁波外汇管理分局、市财税局、宁波海关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市外经贸委核发批准证书。
  第五条 项目建议书由投资单位负责编制,并按有关规定审批或备案。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投资单位情况、举办境外企业的目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投资金额、各方投资比例、投资方式,资金落实情况,拟外派人员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对拟建项目由境外企业主管部门以市外经贸委名义征求我驻外机构意见。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单位负责编制并加以评估。重大项目须由境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第八条 投资单位向审批部门申请批准项目时,应报送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一)投资单位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文本);
  (四)境外企业合同和章程(中、外文本);
  (五)合作对象的开业合法证书和资信证明;
  (六)设立条件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章 考核制度

  第九条 境外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境外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投资单位负责对境外企业进行每年一次的年度考核。
  第十条 考核内容应包括:境外企业的经营实绩,财务状况,人员表现,资产管理以及其它应考核的事项。年度考核结果应于次年1月底之前书面报送市外经贸委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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