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境外企业审批和考核试行办法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 宁波宁政府
甬政发〔1996〕65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境外企业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宁波市境外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设立条件
第一条 设立境外企业的目的:
(一)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增加国家和企业的外汇收入;
(二)带动设备、材料和技术出口;
(三)扩大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四)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办法;
(五)为国内提供需要和短缺的原材料或产品;
(六)利用和引进国外资金;
(七)进行市场调研,开拓商路,提供国际市场信息。
第二条 申请设立境外贸易性企业的投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进出口企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年进出口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
(二)生产性企业,年自营出口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
(三)具有可去境外工作的一定素质的相应人员;
申请到发展中国家设立贸易性企业的投资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可予放宽。
第三条 申请设立境外非贸易性企业的投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一定资金和经营规模,净资产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经营范围应与投资单位所从事的行业相关联,能发挥其自身优势;
(三)在境外举办从事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业务的投资单位必须是由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或自行派出100名以上劳务人员,或对外工程承包额已达100万美元以上的公司;
(四)具有可去境外工作的一定素质的相应人员。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申请设立境外企业,应接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非贸易性项目,按项目性质,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市外经贸委)分别会同市各有关部门或各县(市、区)经贸部门(以下简称境外企业主管部门),归口联合审批,抄市计委备案。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到境外举办限额以下的非贸易性项目,由市外经贸委审批、市计委会签。举办境外贸易性企业,一律由市外经贸委审批,抄市计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