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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境外企业人事管理试行办法

宁波市境外企业人事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 宁波市政府 
 甬政发〔1996〕65号)


  为加强境外企业人员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宁波市举办境外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人员选派

  第一条 派驻境外企业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备出国人员政治条件。
  (二)具有与岗位职责相应的组织能力、政策水平、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外语基础。
  企业负责人应从事相应专业管理工作1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从事相同专业工作2年以上;财会人员应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责。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条 境外企业必须选派2名以上常驻人员。
  第三条 国内投资单位应按工作需要和规定条例严格审查、挑选派驻境外企业的人员,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境外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和人员聘任制。
  境外企业负责人应与国内投资单位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境外企业应与企业员工签订聘用合同,应与外挂单位签订挂靠协议书。经营目标责任书、聘用合同和挂靠协议书应报审批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五条 境外企业按人事管理权限,对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
  第六条 实行境外企业负责人年度述职制度。境外企业负责人应每年定期回国进行述职,递交述职报告,接受考核整训。境外企业负责人聘任期满或离任时,应向投资单位上报工作总结,并接受任期审计和考核鉴定。
  第七条 国内投资单位应及时调回不适应境外企业工作的人员,并报审批部门备案。被调人员必须服从调动,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境外。
  第八条 境外企业人员不允许留学、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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