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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居民住宅区治安防范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除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外,其他住宅区的居民应按规定以户为单位缴纳社区管理费。
  社区管理费统一用于卫生保洁和治安防范等方面的日常开支。具体标准和使用办法由市物价局制定。
  收取社区管理费后,居民区同类性项目的收费一律废止。
  第十六条 社区管理费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取,也可委托居民委员会收取,并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当地居民公布。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社区管理费使用管理监督小组,对管理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小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居委会干部、居民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创办各类产业所得的收益,应当按一定比例补助居民住宅区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区财政应当将补助居民住宅区管理费的开支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计划。
在 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居民住宅区治安防范工作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擅自改动设计文件中治安防范设施内容的,由城建部门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工,并处以5000至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浙江省城镇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破坏居民住宅区治安防范设施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居民住宅区的治安防范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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