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合同应订明治安防范的责任。
第七条 同一单位在同一地方建造两幢以上居民住宅和其他没有条件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均应当实行庭院式管理。
庭院式管理的具体标准、实施办法由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制定,管理费的收取使用办法由市物价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未实行物业管理和庭院式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应设专职或义务护楼员。
专职护楼员每100户-150户(或4幢-6幢住宅楼)配一名,人员可在下岗待业职工或离退休人员中选聘,其报酬应与工作实绩挂钩。义务护楼员可以单元或墙门为单位,选聘离退休人员担任。
护楼员在当地治安保卫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由市公安局制定。
第九条 新建居民住宅都必须按规定设置自行车库。自行车库应分户设置,一户一库,每户之间的隔离设施应坚固牢靠,不能互相攀越,库顶应用混凝土结构。
第十条 自行车库不准单独出租或转让给他人;不准堆放危险、易污染物品或对其他居民有影响的物品。
第十一条 市、区综治委应当把开展创建“平安居民区”活动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平安居民区”标准应以治安状况、治安防范措施等为主要内容,具体标准由市综治委会同市公安局制定。
第十二条 各区每年必须有20%的居民住宅区达到“平安居民区”标准。
区综治委每年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平安居民区”活动进行一次考核验收,凡达到“平安居民区”标准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按
《管理规定》或庭院式管理要求对治安防范设施进行装修、改造的,其建设经费由房屋产权单位和使用人承担。确有困难的,区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对治安防范设施装修、改造工作成绩显著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根据每年开展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收费情况,资助居民住宅区治安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