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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
 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6]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八五”期间,我市利用外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最近,国家针对吸引国际资本的竞争日趋激烈的状况和我国利用外资逐步向高层次、宽领域、纵深化方向发展的要求,在利用外资政策上进行了一系列更加符合国际惯例的调整。为了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的领域和渠道,加强招商工作的协调、管理,实现“九五”时期我市利用外资从数量扩张到质量提高的转变,必须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意义,坚定加快利用外资步伐的决心和信心
  (一)坚定不移地积极实施我市向外带动战略,坚定不移地把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作为实施外向带动战略、扩大利用外资的重要环节来抓。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要继续充分重视招商引资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不断研究和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水平。
  (二)认真总结经验,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困难,全面准确地理解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工作方针,继续发动全社会力量,充分调动各地区、各部门的积极性,合理规范工作程序,积极探索符合国际惯例的适合我市实际发展的招商引资新途径。
  二、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领域,继续引导外资投向与我市产业结构的密切结合
  (三)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今后若干年我国指导外商投资的纲领性文件,也是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依据,市计委要会同市外经贸委、经委等综合经济部门结合我市特点和产业发展方向,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以指导和规范全市利用外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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