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有工业小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企业财产所有权归属。
(一)由有权代表国家的部门和机构以资金、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及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企业中有其他投资和企业职工投资的,其投资及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产权应归属其他投资者和企业职工所有。
(三)企业利用各种贷款,借入资金等形成的资产;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的优惠,包括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接受资助和捐赠形成的资产,应根据企业的投资者来确定,单一国家投资的企业,界定为国有资产,有其他投资者的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归属。
(四)企业在租赁和承包期间,由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投资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属经营者和职工。
七、国有工业小企业改制中,其富余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安置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可将其产权转让收入适当用于这部分人员的有偿安置。
八、国有工业小企业出售(包括由职工出资置换)后的国有资产收入,应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并向优势产业和优势企业转移;在统筹兼顾的前提下,也可由当地政府确定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给由职工集体购买(置换)和国家参股的改制企业有偿使用1~3年,对少数微利、亏损企业可适当减息或免息。
九、国有工业小企业改组为公司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当地政府应对企业中的国有产权明确投资主体,加强监督管理。
十、按《
公司法》组建的公司制企业,其股权转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应优先向本企业职工转让;职工个人持有的股权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价格由双方协议确定。国有股权收益和转让收入,主要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
十一、改制企业应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可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以建立稳定协调的企业劳动关系。劳动管理部门应依法对企业的劳动用工进行管理监督。
改制企业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具备条件的市、县,改制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可按规定划归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