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授权经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经市、县政府批准,允许将国有工业小企业的资产授权给已经批准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经营,由其行使出资者权益。
(四)试行委托经营。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牵线搭桥,也可以由企业自找对象,经市、县政府批准,把国有工业小企业的资产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公司、大中型企业和优势企业经营管理,并签订委托经营协议,规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五)引导国有工业小企业与企业集团、大中型企业和优势企业建立稳定的专业化协作关系,使一批国有工业小企业纳入大中型企业的生产体系。
(六)鼓励产品类似、产业关联度较高的国有工业小企业互相联合,发展规模经营,提高竞争力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七)国有工业小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由本企业职工出资置换国有资产。可以全额置换,也可以部分置换,也可以部分置换和部分租赁、部分转为国有股权。
(八)继续实行租赁(包括还本租赁)、承包等经营形式。由当地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公开择优选择经营者,在接受本企业职工或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确定租赁、承包费的上缴基数,经营者按协议规定上缴租赁、承包费,并应以一定的资金和财产作为抵押。
(九)鼓励国有工业小企业积极引进外资和技术,依法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十)对微利、亏损的国有工业小企业,可以向企业职工出售,也可以向社会出售。在同等条件下,本企业职工拥有优先权。鼓励购买者采取各种形式重组企业和吸纳原企业职工。出售方式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倡竞价拍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议出售。
(十一)国有工业小企业经批准,可依法改变其原占用土地的使用性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开发房地产所得的收入,除按规定上缴国家部分外,经当地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留给企业用于企业迁移重组、安置职工、归还债务等。
(十二)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国有工业小企业,按《破产法》的规定实施破产。破产应把妥善安置好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作为必要环节,并依法处理好企业债务。
四、国有工业小企业采取各种形式的改制,应广泛听取企业职工的意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正确领导,形成共识。改制方案应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向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不管采取哪种改革方式,都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妥善安置在职职工,确保离退休职工的待遇和待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
五、改制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由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必须坚持真实、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评估机构要对企业资产评估的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的权限,对企业资产评估结果依法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