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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投入机制增加农业投入的决定

  (四)提取粮油技术改进费。粮油技术改进费在国家定购和议购粮食以及油菜籽的收购环节,粮食按每公斤0.02元、油菜籽按每公斤0.03元提取,由各市(地)、县(市、区)粮食部门负责收缴,其中定购粮和油菜籽收购环节提取的粮油技术改进费的30%集中交省统一安排使用。粮油技术改进费专项用于粮油生产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和粮油“种子工程”建设等。
  (五)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工作。各市(地)、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1993〕293号)规定的渠道和标准足额收取。按规定比例足额上交。
  上述各级支农资金的具体收取和使用办法,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地)、县(市、区)可制定实施细则。
  四、积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要坚持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党在农村的各项基本制度和政策,继续深化农村改革,逐步理顺农产品价格,搞活农产品流通,努力调动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运用政策和经济手段引导农民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作为农业投入主体的作用,提倡以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开发农业资源,建设农产品基地。
  进一步完善乡(镇)村农业发展基金、农村合作基金、农民劳动积累工制度和农业承包金上交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收足乡统筹、村提留款,严格执行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15工(日)的劳动积累工的制度。投劳有困难的地方和人员,可实行以资代劳,以资代劳的每日工价与当地临时工工价大致相当,以资代劳款主要用于当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要结合完善土地和各业承包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农业承包金上交制度,足额收缴承包金。
  五、进一步健全农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制度
  要继续按照《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浙政〔1989〕8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发展基金的管理机构,明确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切实承担起对基金的统一管理、使用和监督和职能。要认真落实农业发展基金各渠道的资金收缴责任制。农业发展基金要集中管理,专户存储,基金投放使用必须由基金管委会统一安排,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建立省农业发展基金协调委员会。省农业发展基金协调委员会由省政府领导任主任,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下设办公室。省农业发展基金协调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研究制订农业发展基金筹集和使用的有关政策,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同时,承担对市(地)、县(市、区)和乡(镇)村各级农业发展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指导监督职能。
  各级农业发展基金要集中统一使用,保证重点投向,主要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商品粮棉油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服务设施建设,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开发、引进和推广,农业综合开发,农副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等,以增强农业的发展后劲,确保农业的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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