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粮油技术改进费留成部分;
7、农业税调价后超过国家定购价增收留成部分;
8、招用农民工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城镇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企业按招收农民工人数每人每月5 ̄10元缴纳的补农金。该支出计入成本,税前列支;
9、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乡(镇)村两级农业发展基金筹集渠道调整为:
1、乡(镇)财政超收分成部分的10 ̄20%;
2、乡镇企业减征10%所得税,其减征部分的50%;
3、乡(镇)村集体企业(包括已转为公司制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0元交纳补农金。该支出计入成本,税前列支;
4、农村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由业主和企业向所在乡(镇)或村按在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0元上交的贴农金;
5、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每人每月向所在村上交的10元贴农金;
6、农村劳动积累工以资代劳部分;
7、农民或集体承包种养业生产项目(不包括乡镇企业),按合同规定上交的承包款中的部分或大部分;
8、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二)完善造地专项基金征收办法。除国家和省水利、能源、交通、国防等重点建设及非经营性公益事业工程用地外,其他新征(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均在征(占)地环节征收造地专项基金,具体标准根据地区不同类别,分别按每亩4000元、6000元、8000元、1万元的额度计提,其中10%上交省纳入省级造地专项基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土地管理局负责结算收取。以前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又实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方还应按上述标准补交造地基金。市(地)、县(市、区)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保证造地专项基金足额到位,一律不得减免。未足额上缴省的,由地方财政全额赔补。各级造地基金要专项用于造地、土地复垦和开发,造地资源不足的市(地)、县(市、区)可将一部分造地基金用于中低产田改造、吨粮田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等。
造地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各项从土地征用中收取的支农资金都要按有关法规和政策足额收取。
(三)改进粮食附加税的征收和管理,实行核定基数、递增上交、超收全留的办法。粮食附加税仍按浙政〔1987〕67号文件规定的税率征收,1996年全省征收任务确保5亿元(不含宁波市),其中上交省的定额调整为2亿元,其余留市(地)、县(市、区)使用。今后交省定额每年比上年增加5%。粮食附加税收缴责任制落实到各市(地)、县(市、区)的财税部门。交省定额完不成的,由市(地)、县(市、区)财政全额赔补。粮食附加税地方留成部分,必须全额用于支持粮食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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