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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投入机制增加农业投入的决定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投入机制增加农业投入的决定
 (省委〔1996〕9号 1996年2月2日)


  为切实保障我省农业投入的稳定增长,进一步完善以国家投入为导向、农村集体和农民投入为主体的农业投入机制,形成以工补农、以工建农和全社会共同支农的新格局,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提高各级财政用于农业的比重
  各级政府每年财政预算用于农业支出的计划安排和实际完成数的增长幅度,必须分别高于财政经常性总支出计划安排和实际完成数的增长比例,确保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时,各级财政周转金应有一定的比重用于支持农业。
  二、逐年增加信贷资金对农业的投入
  建立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共同支农的新机制,按照“增加总量、合理分工、各有侧重、合力兴农”的要求,切实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各级金融部门要确保农业生产贷款逐年增加。各级农业银行每年农业贷款增长幅度应保持在10%以上。省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每年各安排5000万元专项贷款,重点扶持一批省定的农业龙头企业;省农业发展银行每年安排7000万元专项贷款,支持种粮大户;省工商银行每年在新增贷款中安排5000万元专项贷款,支持适销的农机生产。市、地、县各级要出台相应的政策,加强信贷支农。
  农村信用合作社要积极支持农户发展种养业,重点为农户解决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农村合作基金会筹集的资金要重点用于扶持当地农民和集体发展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和流通。
  三、调整完善支农资金的筹集渠道
  (一)根据财税体制改革后的新情况,调整完善农业发展基金的筹集渠道。
  市(地)、县(市、区)农业发展基金筹集渠道调整为:
  1、市(地)、县(市、区)地方留成的预算调节基金的20%;
  2、市(地)、县(市、区)地方财政视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笔专项农业发展资金(不包括原有的各项支农资金);
  3、耕地占用税收入;
  4、农业特产税收入超1986年基数(包括原农林牧渔产品税基数)的80%;
  5、粮食附加税留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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