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离岗退养职工可以到社会上从事有收入的劳务,可以从事合伙经营、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准予申领工商执照。
(三)离岗退养职工的待遇,可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参照退休人员待遇。生活费标准不应低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并随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而相应增长。离岗退养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离岗退养期间,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仍由单位缴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企业支付给离岗退养人员的费用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列支。
五、鼓励企业对下岗待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为再就业创造条件
企业应按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企业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组织下岗待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职工技术素质。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师资、场地等方面有困难的,企业主管部门应给予帮助;在经费上有困难的,可按下岗待业人员生活补贴费10%以内的标准从企业管理费用中按实列支,也可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准,按规定用转业训练费给予扶持。
六、加强下岗待业人员管理,保障下岗待业人员基本生活
(一)发给下岗待业人员的月生活补贴费,不应低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
(二)加强对下岗待业人员的管理。企业应定期组织下岗待业人员进行就业形势宣传和有关知识学习、培训,及时提供上岗及有关就业信息。下岗待业人员未经企业批准同意,两次无故不参加企业组织的学习、培训,企业可暂停发放其生活补助费;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企业安排上岗及劳务输出的,企业可予辞退。
(三)关于下岗待业人员的生活。对待工时间较长、没有其他劳务收入、生活比较困难的下岗待业人员,要优先提供上岗机会;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待业人员,企业工会应给予必要的帮助和适当的生活救济;夫妻双方在同一非停产企业的,不得同时下岗待业,已经同时待工的,企业应安排一方上岗;夫妻双方不在同一企业同时下岗待业的,双方企业应通过协商安排一方上岗,双方企业协商不成,无法安排上岗的,待工期间,双方企业应在待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上给予照顾。
(四)企业有关安置下岗待业人员的实施方案,应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工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