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本地其他企业招用试点国有企业的大龄下岗待业人员。凡企业招用男45岁以上,女40岁以上的下岗待业人员,并签订三年以上用工合同的,试点国有企业可按人均不超过一万元的标准向用人单位支付安置费,费用可从工资基金中列支。
(四)鼓励试点国有企业组织下岗待业人员劳务输出。劳务输出的下岗待业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原企业保留其劳动关系。企业也可根据下岗待业人员从事劳务输出的收入情况,收取20 ̄30%的劳务收入作为企业交纳该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和劳保医疗费用的补充。
(五)本地其他企业使用试点国有企业下岗待业人员替代外地劳动力的,可将因此而节约的费用,纳入企业公益金或工资基金。
(六)试点国有企业组织下岗待业人员开发新的生产经营项目,兴办第三产业或以其他方式开展生产自救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使用生产自救费给予有偿扶持。
三、允许下岗待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
(一)允许下岗待业人员受聘于外省市的企事业单位。与原企业签有劳动合同的,经与企业签订协议后,其劳动关系可暂作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二)允许下岗待业人员从事合伙经营、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持单位待工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准予申领营业执照;其劳动关系可保持两年不变,两年内停发工资和停止享受劳保福利待遇;两年以后,根据经营情况再与企业协商解决。
(三)下岗待业人员合伙经营或从事个体经营,取得营业执照后愿意与原企业脱钩的,原企业可按下列标准之一给予资金上的扶持:
1、按不低于当地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两年的待工生活补贴;
2、按每满一年工龄,给付一个月上年底本人月工资收入70%的补助费。
所需费用可从工资基金中列支。
(四)允许下岗待业人员在待业期间凭单位出具的待工证明,到社会上(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有收入的劳务活动。在此期间,除工伤所需医疗等费用由劳务输入方承担外,其他医疗费可由原单位支付;其工资或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由原单位视情决定。
(五)经原单位同意,下岗待业人员流动到其他单位工作,允许有三个月的试工期,期间原单位保留其劳动关系不变。
四、实行离岗退养制度
(一)下岗待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实行离岗退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