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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点国有企业下岗待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宣布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点国有企业
 下岗待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通知
 (浙政〔199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的现代企业试点工作,现就妥善解决试点国有企业下岗待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挥就业服务机构作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一)解决企业下岗待业人员的再就业,既要防止企业把富余人员过多地推向社会,加重政府和社会就业压力,又要防止片面强调企业自行消化而加大企业改革难度。各级政府和劳动等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从当地实际出发,对企业下岗待业人员实行多渠道分流,切实做好试点国有企业分流到社会上的富余职工的接收、救济和安置工作,并积极帮助他们再就业。逐步扩大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二)加强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建设,培育劳动力市场。各级劳动部门要以职业介绍机构为基础,逐步建立劳动力供需信息网络,扩大供需信息发布范围,疏通劳动力供需渠道;帮助企业对富余人员进行转业或转岗培训;对求职登记的下岗待业人员实行免费服务。就业服务机构要深入企业,调查了解企业下岗人员的状况,明确优先服务对象,与企业共同探索消化安置下岗待业人员的有效途径。3鼓励企业主管部门建立本系统的职业中介机构,组织下岗待业人员余缺调剂和劳务
输出,劳动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给予指导、配合和帮助。
  (三)加强使用劳动力的管理。企业新增就业岗位优先安排下岗待业人员;对有下岗待业人员的企业,一般不宜使用外地劳动力;在下岗人员未得到安置前,一般也不得招收同等条件的新职工。
  二、鼓励企业创造就业机会,积极消化下岗待业人员
  (一)鼓励企业发挥区位、人才优势,利用后勤服务机构开办二、三产企业,安置下岗待业人员。新办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待业人员(含就业转失业的社会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下岗待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含30%)以上但不满60%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两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下岗待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不满30%的,根据实际安置待业人员数,按年人均1500元的标准,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二)鼓励本地其他企业吸收试点国有企业下岗待业人员。使用试点国有企业一名下岗待业人员,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当年扣减1500元的应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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