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流动资产负债率较高又确需重点扶植的骨干企业,视当地财力许可,可在执行省政府浙政〔1995〕4号文件有关规定基础上,适当提高所得税返还比例,用于补充企业生产经营资金。所得税返还作为国家投资处理,在盈余公积金中单独反映,待调整企业资本金时一并计入国家股权。
(六)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占其流动资金的比例,应作为银行发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一个重要条件,比例高的优先贷款;同时也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技改项目时确定先后次序的重要依据。
三、合理调整企业资产结构和组织结构
(一)允许企业按优化资本结构的需要,依法通过吸收境内外法人和自然人投资,将企业改组成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除国家明文禁止的外,一般竞争性国有企业改组公司后,国家股并不一定强求绝对控股。
(二)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出让部分产权。出售资产或转让股份所得主要用于偿还企业债务,或充实企业资本金。
(三)鼓励地处市区的国有企业进行易地改造,原占有土地的使用性质经依法批准允许改变。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开发房地产所得的土地收益,除按规定上缴国家的部分外,经当地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留给企业用于偿还债务并相应增加国有资本金。
(四)允许极个别扭亏无望,但有一定技术、设备和产品的国有企业,在得到主要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试行先分立后破产。将部分有效资产分立出来,并相应承担部分债务,组建新的企业,原国有企业按法律规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五)允许企业职工出资购买本企业的部分资产或投资参股。
(六)允许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采用股权置换形式,由优势企业对其进行控股或参股。双方股权置换方案,应经各自出资者审核批准。
四、鼓励企业利用外资,盘活存量资产
(一)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依法向外商转让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变现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债务,或充实企业资本金。
(二)对一些不需国家控股的企业,在严格评估资产的前提下,允许依法由外商收购或控股并在境外上市。
(三)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将一些地段较好的企业占用的土地经依法批准向外商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土地收益经同级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除按规定上缴国家部分外,留给企业用于偿还债务,并转增国有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