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试点企业
历史债务负担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政〔199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对优化试点企业资本结构、减轻企业过重历史债务负担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企业各种资产损失及不良债务
(一)对改制以前发生的国有企业潜亏及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损失,在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时,经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或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县以上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先冲销企业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国有资本金。
(二)对改制前由于不可抗拒等原因造成的企业贷款损失,企业确实难以归还,已实际成为呆帐的,可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总行审查批准核销。
(三)企业历史债务中属1994年底之前发生的政策性亏损,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在两年内由同级财政分期拨补,或采取对企业所得税“先征后退”办法补足。企业亏损挂帐中属超计划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按《
企业财务通则》、分行业财务制度和税法等规定,属1993年年底前发生的亏损,允许企业在三年内用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弥补;属1993年年底后发生的亏损,允许企业在五年内用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弥补。对政策性亏损占用的银行贷款,经有关银行同意,可不按挤占挪用贷款加收利息。
二、建立企业资本金补充制度
(一)对确需重点支持的企业,其历年长期贷款形成的债务中,属地方财政“拨改贷”及其他基本建设借款的本息余额,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转为国有资本金,具体办法由省计经委、财政厅研究制定,经省政府同意后下发执行。
(二)改组成公司且国家股控股(国家股占总股本30%以上,且为最大股东)的试点企业,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视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当地财政的状况及国家的产业政策,可将国家股红利在一定时期内借给企业有偿使用,或依法增加国家股股本。
(三)企业之间的债务,经企业双方共同协商,并经双方出资者批准,可依法定程序将债权转换为股权。
(四)经债权人认可,并经有关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批准,债务较重的国有企业可试行债务转移和重组,将部分债务转移给该企业投资主体或中介性投资机构,变成对该企业的投资,相应增加企业的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