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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弱势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兼并方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实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由劳动部门用促进再就业经费给予企业补助、低息借款等形式的支持。
  (三)被兼并企业中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职工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采取购买式兼并企业,兼并时未被兼并企业接收安置的正式职工,经被兼并企业出资者和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可从变现收入中划出一块用于职工的有偿安置。有偿安置费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采取其他方式兼并的,由兼并方承担有偿安置费用。
  (五)对被兼并方原有离退休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和兼并双方的意愿,可以纳入兼并方离退休人员管理体系;也可以按被兼并企业离退休人员原享受的待遇一次性划转给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其养老保险费用,由兼并方一次性或按现行政策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由企业支付的费用由兼并方负责支付。
  三、采取控股式兼并企业,鼓励优势企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无形资产折价入股,折股比例由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报经各自出资者确认。
  四、鼓励优势企业对被兼并企业进行技改投入或转产。所需资金除由企业自筹外,经批准可优先发行企业债券。各级银行对兼并企业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正常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应予以积极支持。
  五、兼并企业双方均为国有企业,且被兼并企业改组后仍为独立核算单位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由财政适当返还被兼并企业依法缴纳给当地财政的所得税的新增部分,增加国家资本金或有偿使用,主要用于改组后企业的发展和归还被兼并企业原欠的银行贷款。
  六、实行工效挂钩的优势企业,确因兼并弱势企业而导致利润减少,经济效益指标下降,且影响数额能予准确计算的,经当地财政、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可在年终清算中单列一块工资额度予以照顾,但不调整基数。
  七、被兼并企业原占用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不变,土地使用权在兼并协议生效后转移给兼并方。由兼并方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土地使用证。经当地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允许兼并方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开发土地的增值所得,除按规定上缴国家的部分外,经当地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大部分留给企业使用,用于被兼并企业的生产经营或安置富余人员。
  八、采取购买式兼并的,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前欠缴的在职和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经当地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在被兼并企业资产转让的变现收入中划出一块一次性补缴,或由兼并方一次性补缴并相应扣减兼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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