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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弱势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弱势企业
 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政〔199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促进存量资产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鼓励优势企业通过承担债务、出资购买、控股、划归等形式兼并弱势企业,现就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处理。
  (一)被兼并企业原有债务,由兼并方承担并负责归还。但被兼并企业如已资不抵债或接近资不抵债的,对其所欠银行贷款本金,经银行批准,可制定分期还款计划,在计划还款期内实行停息挂帐;对因兼并行为导致经济效益下降的兼并企业,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贷款,经银行批准,可在计划还款期内予以减息,减息比例由银行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对因兼并行为引起兼并企业支付贷款利息困难的,经银行批准,可采取缓收息的形式暂时挂帐处理。自兼并合同生效之日起,流动资金停息挂帐期限不超过2年,固定资产停息挂帐期限不超过3年,缓收息期限不超过2年,原债务分期偿还期限不超过5年,每年归还比例不低于20%。
  (二)经征得有关债权人和投资主体同意,可将被兼并企业资不抵债部分的债务转移给企业的原投资主体。如转移的债务属银行贷款的,经银行批准,可制定分期还款计划,在计划还款期内实行停息挂帐。停息挂帐期限不超过2年,原债务分期偿还期限不超过5年,每年归还比例不低于20%。
  (三)对被兼并企业尚未归还的属地方财政“拨改贷”资金和其他基本建设投资的本息余额,经计委、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意,可转作国家投资。具体办法由省计经委、财政厅研究制定,经省政府同意后下发执行。对被兼并企业尚未归还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借款,经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意,也可转为投资。
  二、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由兼并方为主负责安置。兼并方主要应通过内部消化和新办二、三产业妥善安排。
  (一)兼并方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富余职工人数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富余职工人数占企业从业人员30%(含30%)以上但不满60%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两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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