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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包括图书和报刊上绘有国界线和省界线的插图、示意图),必须报经省测绘局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出版。
  展示各类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省界线的地图,必须经过省测绘局的审核。
  第二十二条 承担地图编制、印刷的单位,必须经省测绘局测绘资格审查,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承担地图的编制、印刷任务。
  承印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的印刷单位,必须具备保密条件。
  第二十三条 地图上国界线的绘制,必须以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国界线标准样图界线标准样图为准。省界及省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必须向省测绘局汇交测绘成果目录;省其他有关部门和国家、外省有关部门在本省境内进行的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必须向省测绘局汇交各种数据、图件以及正式印制的地图等副本;其他测绘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进行的测绘活动,必须向省测绘局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
  省测绘局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提供给有关单位使用。
  测绘单位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遥感及航空摄影的,其摄影底片必须经省军区审查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实行无偿汇交。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六条 使用、复制、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将未公开的测绘成果带出境外或者提供给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成果持有人确需将未公开的测绘成果带出境外,或者提供给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经省测绘局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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