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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

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7号)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已于1996年4月29日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8日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1996年4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通过 1996年5月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各项测绘活动,包括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测绘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测绘局负责管理全省测绘工作。省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省测绘局对其他有关部门测绘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市(地)、县(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市(地)、县(市)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市(地)、县(市)测绘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测绘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国家测绘技术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五条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有关测绘管理规定,禁止测绘单位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测绘任务。
  第六条 鼓励测绘单位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并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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