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的收费项目必须明码标价,结算时必须列出明细项目,不得牟取暴利。
第二十二条 文化娱乐经营单位的演出广告,必须经所在地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刊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各级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专职稽查队伍。专职文化稽查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根据需要可聘请一定数量的文化市场业余监督员,经培训合格后授予监督、检查、举报权。
第二十四条 文化稽查人员在执行检查监督任务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的稽查权限进行稽查;
(二)主动出示《文化稽查证》;
(三)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侵犯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执行当场处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在场;
(五)稽查中收缴的非法物品,应当如数及时上交主管部门,不得私自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交纳管理费,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收取。
管理费专款用于文化市场的管理,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模范执行《
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文化娱乐市场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成绩显著的公民,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文化娱乐市场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按照《
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有关条款处罚外,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利用游戏机进行赌博和变相赌博活动的,没收其游戏机和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性的歌舞娱乐场所和游戏机室如果对未成年人开放的,首次发现处以10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发现的,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