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0日)废止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无锡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6年1月25日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于广洲
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
无锡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保障文化娱乐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遵守《
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包括:
(一)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和桌球室、游戏机室、保龄球馆、溜冰场以及游乐(艺)场所等;
(二)营业性餐厅、酒吧、茶座中有演唱、演奏及其他表演或者有文化娱乐设备的经营项目;
(三)文化艺术比赛、培训、展览和展销等经营活动;
(四)营业性文艺演出;
(五)其他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四条 文化娱乐市场的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必须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扫黄”的方针。提倡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和扶持具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精神的文化娱乐活动的发展;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淫秽、赌博、封建迷信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安定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