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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电力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电力项目的通知
 (苏政发〔1996〕22号 196年2月2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电力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以中外合资、合作、独资(含BOT方式,下同)等形式在江苏投资建设和经营发电项目。经批准,也可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二、外商在江苏投资建设和经营发电项目,其配套输变电工程所需资金由项目出资方共同筹措,同步建设。具体按省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省电力局关于加快我省电力工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4〕81号)执行。
  三、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发电项目,应符合电力产业政策和我省电力发展规划,重点发展大中型发电项目。报批手续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已建成电厂的股权,经批准后可以有期限地有偿转让给外商,并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发电企业。国内投资建设和经营的现有电厂,其产权所有者,可以现有电厂设施在资产评估作价后与外商组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发电项目,并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发电企业。
  五、鼓励外商通过受让电厂专营权(属无形资产)方式投资我省电力建设。电厂的国内投资者向外商出让专营权,要向省有关部门报送出让电厂专营权方案。经批准后,通过调整电价,在出让期内使外商获取合理利润。出让专营权期满后,依法结束项目合作。其他基础设施项目也可参照执行。
  六、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发电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即可由外商投资电力企业依法自行建设和经营管理。也可委托国内电力企业或国内外其他承包商依法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
  七、外商投资建设的电力项目,引进国外设备应以先进、适用、价格合理为原则,采用竞争方式采购。
  八、外商投资发电企业,应与电网经营管理部门签订电网调度管理协议和电量购销合同。在确定电价时,预期回报水平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电价要经有权部门批准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发电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生产成本,以取得预期的投资回报或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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