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依法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要结合实际,制定保护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并严格监督执行。对外来人员要坚持在政治上、经济上、工作上、生活上一视同仁,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及时妥善处理因工作条件、报酬待遇等方面引起的矛盾纠纷。要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以及法制、道德、城市生活知识、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教育。要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大力表彰作出突出贡献的外来人员。要严格各项制度,推广“公寓式”管理,丰富业余文化生活,努力使外来人员安居乐业。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各级政府特别是人口流动多的地方政府,要把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统筹规划,协调行动,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务求落实。要妥善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就地就近消化吸收和劳务输出的关系。经济欠发达地区应着眼于发展本地经济,让人民群众就地就近安居乐业,勤劳致富,同时有计划、有组织地输出一部分劳动力,为发展本地经济学习技术、积累经验,积累资金,切不可盲目鼓励群众外流。二是统一部署和分类指导的关系。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上,各地的主要任务不尽相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也不一样,需要在统一部署的基础上加强分类指导,切不可“一刀切”。三是履行部门职责与齐抓共管的关系。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既涉及到流出地,又涉及到流入地,既涉及到各级政府,又涉及到公安、劳动、工商、民政、建设等部门,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各地、各方面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加强联系,共同努力,充分发挥综合治理的整体优势。四是集中整治和日常管理的关系。当前,流动人口管理上的薄弱环节还比较多,采取集中整治是必要的,但这是一项长期任务,不是通过一、两次集中整治就可以“毕其功于一役”的,必须有针对性地强化基础工作,把集中整治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五是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要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在服务中管理,以服务促进管理。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现状、成功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的趋势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超前提出管理意见和对策,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三)建立由政府牵头,公安、劳动部门为主,党委组织部门、农村工作部门,政府计划、建设、工商、计生、民政、司法、乡镇企业、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管理领导机构,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具体研究、部署、协调本地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可以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已经建立机构的地方,要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加大力度;尚水建立机构的,要抓紧建立,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和劳动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合作。
(四)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在有条件建立党组织的流动人口中及时建立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对流动人口中的党员,要按照中组部《
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组通字〔1994〕1号)和《
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中组发〔1994〕8号)要求,加强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骨干作用。要坚持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乡镇劳动服务机构以及居(村)委会、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暂住人口登记站的作用,努力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