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力加强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一是加强户籍登记管理,减少漏管失控。严格按照《
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和公安部《
暂住证申领办法》的规定,加强登记发证,由公安机关与用工单位、出租户主、外来施工队、个体工商户主,逐个签订责任书,全面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对持合法证件的零散流动作业人员,包括个体运输船主、车主等,要列入流动人口管理范围,认真落实“谁发证谁管理”的责任制。二是加强治安防范,及时打击混迹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加强城郊结合部、建筑工地、公共场所、交通沿线的巡逻防范。坚持严打方针,突出重点组织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流动人口中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决不让恶势力形成气候。三是加强外来人员住所地和活动场所的治安管理。要把活动人口住所地管理作为村级行政管理和依法治村的主要内容,加强考核。要把房屋出租纳入城市、集镇规划管理范围。要加强检查督促,对问题突出的场所、单位要追究其企业法人和经营者的责任。
(八)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家计生委《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第1号)和省政府《
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发证、验证制度,积极提供生育、节育技术服务,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措施、任务落到实处。
(九)改进和加强收容遣送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对影响社会治安管理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工作,民政部门予以协助;民政部门负责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对收容遣送站中直接接触收容遣送对象的民政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为方便工作,可以制发统一的证件和标志。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各级政府要关心和重视收容遣送工作,确保必需的工作经费。对遣送回原籍的人员,所在地要做好教育安置工作。
(十)试办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对在社会上长期流浪,无家可归,失去正常生活、学习条件和安全保障的少年儿童,近年内由民政部门选择2-3个条件较好的城市,开办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要求,把这项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牵头制定工作规划,加快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