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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把发展农村二、三产业与加快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小城镇有序转移,使全省星罗棋布的小城镇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蓄水池和连接城乡的经济、文化、商业和服务中心。加快小城镇户籍制度的改革,使户籍制度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加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的调控和管理。按照“为归而出,借地育才”的思路,把劳务输出与培养本地致富能手结合起来,带动农村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农村劳动力有序地进入城市,不断提高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组织化、有序化程度。苏南及沿江地区使用外来民工,要主要面向苏北特别是淮北农村。向海外输出劳务的重点,要放在淮北地区。加强街道、乡镇就业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地区之间的劳务协作,积极组织对口交流,抓紧建立区域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实行按就业需求信息发放证卡的办法,逐步形成“信息导向,按需流动,凭证管理,全程服务”的流动就业制度。加强对输出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和遵纪守法意识。
  (四)加快农副产品、工业品市场等商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重点建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工业品专业批发市场,同时要加强对现有的马路市场、露天市场的改建、扩建,逐步改善市场交易环境,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市场创造条件。
  (五)实行统一的流动人口暂住证和就业证制度。凡是离开农村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地区务工经商人员,外出前须按规定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达目的地后,须经当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登记、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后,到公安机关和劳动部门办理“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并凭“暂住证”办理招工、申领营业执照等事项,实行凭暂住证暂住,凭暂住证、就业证就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登记办证的外来劳动力,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处罚。
  (六)全面整顿劳动用工秩序和劳动力市场。对跨地区就业的中介服务活动,由劳动部门归口管理,从严控制。大力发展各类专业性劳动力市场。加强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扩大覆盖面,增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在农村剩余劳动力有组织转移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坚决取缔非法劳动力市场及职业中介活动,对不具备条件,未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要予以关闭;对社会确实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而且基础较好的,要纳入规范化管理范围,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厉打击以介绍就业为名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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