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

  实现政府职能和行政行为法制化,首先要按照法定权限建立健全相应的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各级政府要按照法定权限,在科学预测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九五”期间的立法规划,保证立法工作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当前应当继续把经济立法放在重要位置,抓紧做好有关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立法项目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同时要制定和完善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规范政府行为和保护环境资源、发展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
  各级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制定规章、行政措施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先交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充分发挥其在政府法制事务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规章和行政措施必须经过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颁发施行。行政许可、行政性收费和行政处罚等项目应当依法设定。我省的罚款和行政性收费项目只能由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设定,此项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和审查权由省政府法制局承担。
  对政府部门发放文件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凡是涉及有关规范市场经济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管理职责归属不清、交叉、有争议,以及重要的行政程序性等内容的文件,都要经过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查认定,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或者报政府批准下发。政府各部门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对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应当事先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对那些明知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或者可能造成矛盾,给政府工作、政府形象和人民生活带来危害而自行行文的,除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外,还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把现有的规章、行政措施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废止和修订。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规章和法规性文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要改革立法方式,实行立法公开。对重要的立法,要成立起草小组或试行委托起草。省政府决定成立“江苏省人民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各市、县政府也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公众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做到立法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各市、县政府对立法工作要提供必要的经费。
  四、强化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