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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外商投资建设公路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关于公路路产管理
  (一)转让公路经营权或以原有公路路产折价进行投资,必须依照国家关于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公路的权属进行公路路产评估,并以确认的评估值作为确定公路经营权转让期限和投资回收额或公路路产折价投资股份的依据。
  (二)省交通主管部门管理的公路,在进行公路路产评估前应按规定向省交通厅申报或经由省交通厅转报评估立项。
  (三)公路路产的评估必须委托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完成后需经评估立项部门确认。
  (四)省交通主管部门管理的公路路产,其经营权转让取得的收入或公路路产折价投资所占股权归省交通主管部门所有。地方投资建设的公路路产,经营权转让取得收入或公路路产折价投资所占股权,由地方投资者所有。
  (五)外商投资的公路项目在经营期满后,经营者应负责将完整的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无偿交给交通主管部门,并应确保公路技术状况及公路设施的完好不低于签约时确定的标准。
  三、关于公路建设期的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遵守设计、施工规范。
  (二)交通主管部门有权对外商投资建设的公路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外商投资企业应为此提供条件,支付规定的检测费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有责任按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工程统计报表。
  (四)外商投资建设的公路工程完工后,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交工验收后方可通车,并编制竣工资料,报有权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四、关于公路经营期的管理
  (一)外商投资建设公路项目的车辆通行费,凡省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征收的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并按财政部门票据管理规定实施;凡经批准,由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按税务部门发票管理规定实施。
  (二)由省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征收车辆通行费的,其收费管理人员着统一的公路征费制服;由外商投资企业征收车辆通行费的,其收费管理人员按省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的规定,着标志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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