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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外商投资建设公路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
 外商投资建设公路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6〕12号 1996年1月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省属单位:
  省交通厅《关于外商投资建设公路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贯彻。

         关于外商投资建设公路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交通厅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建设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的通知》(苏政发〔1995〕58号)、《省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5〕136号)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建设公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收费站设置和收费方案
  (一)凡符合我省公路发展总体规划和车辆通行费收费站设置规划,并具备国家颁布的设置收费站基本条件的外商投资公路项目,均可申请设置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以使外商投资获得合理的回报。
  (二)要求设站的外商投资公路项目,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提出收费方案,说明收费站设置理由、位置、规模和管理形式,并根据交通量预测、财务分析等综合因素,提出收费标准(包括调价方式和收费期限)。
  (三)外商投资公路项目的收费方案由项目所在地市人民政府附工程可行性研究初审意见和投资协议书报省交通厅、计经委、物价局、财政厅审查确认,其中收费标准部分由省物价局牵头提出审查意见。
  (四)外商投资的公路项目在建成前半年内,由项目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设置收费站,由外商投资企业通过项目所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向省交通厅提出车辆通行费开征报告,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计经委、财政厅、物价局对收费工程项目及收费设施联合检验合格,批准车辆通行费开征报告后实施收费。
  (五)已设有收费站的公路,外商对其投资改扩建或向外商转让经营权,原收费中代省征收的交通重点建设资金继续代征,按规定解缴。经省交通厅批准后,也可折算为省投资入股。
  (六)外商投资企业可对除国家明文规定免征车辆通行费的特种车辆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动车辆一律收取通行费。
  (七)经营期间,外商投资公路项目收费方案的调整,仍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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