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紧清理、修订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行政处罚法》颁布后,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有关行政处罚的条款,需要进行修订。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定权限抓紧清理法规和规章,并在清理的基础上依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时进行修订。同时,要对照其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凡有抵触的,一并予以清理、修订或者废止。原起草法规、规章的部门或者单位,要结合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积极提出清理、修订意见。清理、修订工作要确保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章清理后,对其中确实需要由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的,要抓紧总结经验,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规。在
《行政处罚法》施行之后、修订工作完成之前,现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仍然有效,但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实施处罚的程序等,必须认真执行,自
《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在
《行政处罚法》施行以前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凡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循
《行政处罚法》的各项原则和规定,在
《行政处罚法》施行之后制定的,不得与之抵触。
三、切实做好
《行政处罚法》施行的有关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抓紧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制度。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要在抓紧试行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同时,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把实施
《行政处罚法》的各项准备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同时,还要积极探索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权威和效率的行政执法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