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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后制定的又一部行政方面的基本法律。《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它对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动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将起到重要作用。根据地方组织法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的规定,为了使《行政处罚法》在本市得到全面、准确的施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手段之一。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制定这部基本法律的必要性,掌握其立法宗旨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增强法制观念。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和掌握《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牢固树立忠实于法律的信念,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学习和宣传《行政处罚法》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各级国家机关和各新闻单位,要采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这部基本法律,并作为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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