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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失效]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登记。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由合营企业或中方合作者申请登记;外商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用地,由该企业申请登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由其主管单位申请登记。
  第十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法人和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经过公证的境外企业、组织提供的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及图件;
  (四)宗地地价资料;
  (五)其他证明文件。
在 第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申请土地登记。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土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土地登记。
  旧城改造涉及土地使用权重新划拨的,实施单位或个人在旧城改造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实施方案以及经土地管理部门授权代为收回的原国有土地使用者的土地证书,申请土地登记。
  第十三条 乡(镇)、村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及有关协议申请土地登记。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期届满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批准续用土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土地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双方,应当在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证书和合同或协议到核发土地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一)依法转让、继承土地使用权的;
  (二)依法交换、调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三)依法新设股份制企业、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四)因其他原因发生土地权属变更的。
  第十六条 依法买卖、交换、分割、拆迁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双方应当在房产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请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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