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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细则

  第四十一条 各方面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均应报给选举委员会,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并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按选区为单位公布。
  第四十二条 选区对公布的代表候选人,要按选民小组,组织选民按照差额选举的规定,经过几上几下,反复讨论,充分协商,由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依法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减,并应于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一倍。
  第四十三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以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七章 选举代表

  第四十四条 各选区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或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进行选举。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选举工作由选举委员会指派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选举办事处主持。各选区由选民推选出监票和计票人员,负责选举的监票和计票工作。
  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得担任本选区投票选举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选票上代表候选人的名次,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
  第四十六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要亲自参加选举大会或者到投票站投票。对确因病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参加选举大会或者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利用流动票箱投票选举。对因事外出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选民,按照本人意愿代写选票。
  第四十七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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