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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细则

  (八)承办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单独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乡、镇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单独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县一级设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选区可本着便于生产、工作和选民活动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选民推选。选民小组,一般应由20至30人组成。
  第十七条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工作机构即行撤销。并将有关选举工作的全部文件、表册、印章交本级档案部门存档。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每1500人要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不足2000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0名。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5%。
  第十九条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细则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区所辖县(市)报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依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确定。
  第二十一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要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应不低于25%。
  第二十二条 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也应有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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