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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细则

  第十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9到1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和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乡级选举委员会由7至13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和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5至9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3人,由选区内各方面推选的选民组成,报本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选举办事处由3至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由选区内选民推选,报本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选举办事处设立选民资格审查小组,其成员3至5人,由选举办事处与选民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组,负责处理选举工作中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实行民族自治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有其他民族适当的名额。
  第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方案、宣传提纲,部署、检查、指导选举工作,培训选举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向选民解答有关选举问题;
  (三)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
  (四)依法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规定选举日期;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受理选民对选举工作的申诉。
  第十四条 选举办事处的任务
  (一)指导选民小组的工作;
  (二)培训本选区宣传员、登记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选民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四)办事选民登记,领导选民资格审查小组进行选民资格审查,确定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并组织选民酝酿、讨论,汇总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意见,向选举委员会汇报;
  (六)讲解选举程序和注意事项,做好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七)组织选民参加选举,统计选票,向选举委员会报告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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