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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细则

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细则
 (一九九六年五月五日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具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省选举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条 选举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选举法》,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 加强换届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深入地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使选民认识选举的重要意义和目的,自觉地行使民主权利,选好代表,推进基层的民主与法制建设。
  第五条 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使工作人员明确选举工作的法律规定、方法和步骤,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做好选举工作。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七条 选举经费由本级财政开支,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选区设立选举办事处。一个系统,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划分两个以上选区的,可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第九条 县级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级的选举委员会受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选举办事处和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受本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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