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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举办中外合营企业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应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一)中国投资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评估立项申请;
  (二)经批准立项后,委托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并经工商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三)资产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发《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
  第六条 《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是外经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营企业登记注册的必备附件。
  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资产评估管理。资产评估机构在从事评估业务时,要坚持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提高评估质量和效率,并按规定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第八条 中国投资者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作为向中外合营企业出资的底价,一般不得低于底价出资,如个别确需以低于底价出资的,必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中国投资者在与外商洽谈合资、合作事宜时,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将出资的国有资产原帐面价值及其他相关原始数据资料透露给外方,以防中方资产蒙受损失。
  第十条 外经、工商部门要在中外合营企业投资者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设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情况下,进行项目审查、合同章程审批和登记发照。对合同、章程中有违反政策规定,由中方为外方出资提供担保及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率等不公平内容的,应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不作修改的,外经部门不予审批,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发照。
  第十一条 举办中外合营企业的外商投入的实物性资产,必须经商检部门进行检验和价值鉴定,出具《外商财产鉴定证书》。防止外商以次充好、以旧顶新、低价高报,损害中方利益。
  第十二条 各验资机构在验证中外合营企业各方投入的资产(资金)时,要严格审查,对以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投入的,必须依据《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和《外商财产鉴定证书》来验证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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