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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国有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国资企联(1996)1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在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吉林省对外经济合作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四日

           吉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中外合营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或拟利用国有资产与外商(含港、澳、台商)举办中外合营企业的我省各公司、企业(以下称中国投资者)。
  第三条 外经、工商、财政、商检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做好中外合营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举办中外合营企业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环节主要有:
  (一)中国投资者在向外经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中外合营企业的资产进行产权界定,以国有资产实物、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中国投资者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出资。向合营企业投入的国有资产,必须在出资前,先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划转审批手续和产权登记。合同中未规定投入的中方资产,不得被合营企业无偿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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