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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使用吉林省、吉林字词管理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企业名称使用吉林省、吉林字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4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废止(原因: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企业名称使用吉林省、吉林字词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1996年3月22日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企业名称使用吉林省、吉林字词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吉林省、吉林字词的管理工作,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企业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使用吉林省或者吉林字词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办理名称核准手续。但企业名称使用吉林市字词的除外。
  第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企业名称使用吉林省、吉林字词的核准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吉林省或吉林字词:
  (一)国务院及各部委批准设立的企业;
  (二)经省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
  (三)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省属企业;
  (四)产品获得过省优、部优的企业,产品出口创汇的企业,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
  (五)依法可以使用吉林省、吉林字词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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