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文件,文件抬头都要写给省政府,不要写给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一律送省政府办公厅文电处登记、呈批,不要直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要同时送几位领导人。
十一、坚持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的原则。凡报送省政府的文件,都应由办公部门统一审核把关,力求做到内容准确无误,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简洁,不要超过3000字。
十二、报送省政府文件的体例、格式等,必须按《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发文机关(文头)、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标题、成文时间、印章、主题词必须具备。文件一律从左至右横排,用纸一般为16开型;正文用3号仿宋体;每页排19行,每行25个字;一律左侧装订。
根据文件内容应准确地标明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不要滥用“绝密”、“特急”。文件和附件应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末尾注明附件的标题;如有不能装订在一起的,应在附件的首页左上角“附件”字样前加注主件的发文字号,与主件同时报送。
十三、提请省政府会议讨论的文件也应按上述要求办理,统一由办公厅文电处登记、呈批,按程序报经省长审定后再予以安排。省政府决定的事项,各地区、部门必须坚决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十四、对省政府会议讨论的问题,凡未正式作出决定的,不准随意传达和扩散;省政府会议纪要,未经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准,不得翻印复制。
十五、对省政府交办的文件、电报和其他事项,各地区、各部门应抓紧办理。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自行处理,直接答复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主办部门要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重大问题必须报请省政府审批的,由主办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复稿,经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签署上报。办结时限一般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办不完时应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
十六、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简报必须是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在册的简报,未经批准的简报一律不予受理。报省政府的简报一般送20份,或由呈报单位自定份数并注明分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