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市)政府工作中的问题,应向市、州政府请示解决,解决不了的再由市、州政府向省政府请示。
(二)市、州政府部门工作中的问题,应请示市、州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门研究解决,解决不了的,再由市、州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门报省政府。
(三)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所属单位,不要越过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报文请示工作。
(四)省属大专院校请示问题,均应报送省政府主管部门。
四、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文件,必须情况确实,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现行规章。如有与现行政策、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或是新提出的改革意见,须加以说明。
五、请示和报告要分开。请示问题要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数事,更不要把请示的问题夹杂在情况报告、纪要、简报中。要求省政府批复的问题要明确提出。
向省政府报送文件,报告20份,请示5份。
六、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向省政府报送文件,要以市、州政府或省政府委办厅局、直属机构的名义,不要用党委或党组的名义。报省政府的文件如果需要省委知道,主送机关应写“省政府并报省委”,不要写成“省委、省政府”。代省政府起草或要求省政府批转的文稿中,不应有对党组或党委作指示、交任务的内容。
七、要求批转的请示(包括报告、意见等),应代拟批转文稿。凡代省政府草拟的文稿一律按要求打印成文,应有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或标注签批人姓名。
八、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除省政府直接召开、省政府办公厅承办的由省政府办公厅发会议通知外,其他会议通知均由会议承办部门自行发文,不要报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各部门召开专业会议的报告、纪要,省政府不予批转,其中如有需要请示省政府解决的问题,应单独呈报。
九、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文件和代拟文稿必须由本部门、本地区的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并在文件首页标注签发人的姓名。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地区的文件及代拟稿,应与有关部门或地区会签后再报或联名呈报,如有不同意见,应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