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需要省审核的项目,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10日内提出意见报省计委、经贸委,省计委、经贸委自接到文件之日起20天内作出答复。
十七、建设项目新开工,需在初步设计批准后向审批部门报送开工报告。基本建设大中型及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的开工报告,应分别经国家计委、经贸委批准;小型及限额以下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及其以上的,分别经省计委、经贸委批准;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计委、经贸委批准。未经批准,不许开工。
十八、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一律纳入计划管理。国家计委、经贸委及各部门审批管理的项目,省计委、经贸委将分别下达计划抄转各市(州)计委、经贸委和财政部门。小型及限额以下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及其以上的,分别由省计委、经贸委下达投资计划,抄送省财政部门。其余投资计划,由所在地市(州)计委、经贸委下达,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报省计委、经贸委备案。
十九、省直单位的建设项目,由省计委、经贸委审批下达投资计划。
二十、各级财政、金融机构应依据各级计划部门(计委、经贸委)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投入资金;未经计划部门下达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律不得给未按国家规定批准的项目开立帐户。
二十一、本规定亦适用于对城镇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二十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地方和部门,依法追究主要决策者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十三、本规定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施行。省内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