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国际租赁),总投资在500万美元及其以上的,由省计委、经贸委分别报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批;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下的,由省计委、经贸委分别审批。
十一、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是固定资产投资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成片开发项目,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报国家计委审批;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5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报省计委或由省计委委托市(州)计委审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各市(州)计委审批,报省计委备案。
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其以上,或总投资在2亿元及其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2万平方米及其以上,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或由省计委委托市(州)计委审批;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计委审批,报省计委备案。
十二、市(州)计委、经贸委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进行全过程或阶段性的咨询评估。由省上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及省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上报或审批前应委托省工程咨询服务中心或其他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
需评估的项目由省计委、经贸委组织协调,有关材料需抄送省工程咨询服务中心或委托的其他评估单位。
十三、基本建设大中型及技术改造限额的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分别由省计委、经贸委组织审批;其余项目,由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审批。
十四、国务院授予项目审批权的国家级开发区,国家批准的沿边、沿海开放城市以及按《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可由企业自行审批的项目(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除外),仍按现行审批权限执行,在报省计委、经贸委备案同时,应报所在市(州)计委、经贸委备案。
十五、省、市、县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同级计委、经贸委审批或转报上级计委、经贸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