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审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及其以上、不需要省解决资金或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计委审核同意后由各市(州)计委(计经委)审批,报省计委备案;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不需要省解决资金或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市(州)计委审批,报省计委备案。需要国家及省解决资金或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一律由省计委审批。县(市、区)计委的审批权限,由市(州)计委自行确定。
  七、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不需要省解决资金及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经贸委审批,报省经贸委备案;总投资300万元及其以上的,报省经贸委审批;需要国家及省解决资金或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一律报省经贸委审批。县(市、区)经贸委的审批权限,由市(州)经贸委自行确定。
  八、外商投资项目(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的审批:
  (一)鼓励类与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属于国家审批管理的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及其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改造现有企业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经贸委分别报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300万美元及其以上,或需省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经贸委分别审批;总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下、不需要省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经省计委、经贸委审核同意后由各市(州)计委、经贸委分别审批,报省计委、经贸委备案。
  (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及其以上的,按照项目性质,由省计委、经贸委审核后分别报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属于限制类(甲)的,由省计委、经贸委分别审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属于限制类(乙)的,项目建议书报国家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经贸委分别审批。
  九、技术引进项目,用汇额在1000万美元及其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经贸行分别报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批;用汇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100万美元及其以上的,或需省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报省计委、经贸委分别审批;用汇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由市(州)计委、经贸委审批,报省计委、经贸委备案,其中用汇额在30万美元及其以上的,在审批前须报省计委、经贸委审核同意。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